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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县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2019/10/9 15:33:41 ]  [ 浏览:次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驻村工作队管理工作,切实发挥好驻村工作队作用,按照《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工作的通知>》(厅文〔2018〕7号)、《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工作的通知》(洛组通〔2018〕1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工作的通知》(新脱贫组〔2018〕5号)要求,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任务、强化日常管理,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选派的驻村工作队员。

第二章 派驻要求

第三条 驻村工作队要重点从各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选派政治素质好、工作作风实、综合能力强、健康具备履职条件的人员,优先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和后备干部。

第四条 驻村工作队由3人以上组成,队长原则上由派出单位主管副职或科级以上后备干部担任,也可由第一书记兼任,队员由派出单位选派。

第五条 驻村工作队成员驻村时间不少于两年,驻村期间原人事关系、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驻村工作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六条 驻村工作队要围绕“建强基层组织、推动精准扶

贫、落实基础制度、办好惠民实事”,紧紧依靠镇、村两级党组织,认真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一)宣传贯彻中央、省、市关于脱贫攻坚各项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执行落实好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和措施。

(二)配合开展贫困人口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退出工作,参与制定脱贫整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参与实施产业扶贫、就业转移扶贫、易地搬迁扶贫、危房改造、教育扶贫、健康扶贫、生态扶贫等精准扶贫工作。

(四)推动金融、交通、水利、电力、通信、文化、社会兜底保障等行业专项扶贫政策措施落实到村到户。

(五)推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协助管好村级集体收入。

(六)监管扶贫资金项目、推动落实公布公告制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七)注重扶贫同扶志、扶智相结合,做好贫困群众思想发动、宣传教育和情感沟通工作,激发摆脱贫苦内生动力。

(八)加强法制教育,推动移风易俗,指导制定和谐文明村规民约。

(九)当好派出单位与所驻村之间的桥梁纽带,积极协调落实好单位联村帮扶的各项措施。

(十)帮助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推动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整顿村级软弱涣散党组织,对整治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提出建议;积极引导党员在致富带富方面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培养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吸引各类人才到村创业,打造一支“不走的驻村工作队”。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七条 驻村工作队由县委组织部、乡镇党委和派出单位共同管理。

第八条 驻村工作队员驻村任职期间,不再承担派出单位工作,是党员身份的党组织关系转到村党组织。

第九条 考勤制度。由镇党委负责日常考勤,驻村工作队坚持“五天四夜”工作制,坚持在村签到。各驻村工作队在村挂牌公示,在派驻村醒目位置公开队长及队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方便广大群众监督。

第十条 请销假制度。驻村工作队员请假要经过村支部书记、驻村工作队长同意,报镇党委批准备查,同时将假条放到村室备查。三天以上经镇党委批准后由镇党委向县驻村办报备审批。

第十一条 工作日志制度。驻村工作队员要记好工作日志,要将驻村帮扶工作开展情况作为记录日志一项重要内容,各镇党委每月要对日志记录情况进行检查,县驻村办不定期进行查。

第十二条 工作报告制度。驻村工作队每季度向县委组织部报告思想、工作、学习情况;每月向镇党委和选派单位报告驻村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工作例会制度。驻村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召开1次驻村工作队队长会议;镇党委每两周召开一次驻村工作队全体会议,了解工作进展,交流工作经验,协调解决问题;选派单位每两周召开一次驻村工作队全体会议,了解帮扶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生活问题。驻村工作队每周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全体驻村工作队成员、村两委班子成员参加,组织学习脱贫政策,部署本周工作,查找问题不足,研究解决问题方法,如有困难及时向上级汇报。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制度。县委组织部和各镇党委要不定期入村进行检查,查看驻村工作队员在岗履职情况。县委组织部每月开展不少于1次检查,县脱贫攻坚督查组、各镇党委、各选派单位每月分别开展不少于2次检查,县委组织部采取电话、视频抽查等方式不定期对驻村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 工作考核

第十五条 驻村工作队考核参照驻村第一书记考核进行,每半年进行进行一次评议,每年进行年度考核,任期结束后进行任期考察。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和任期考察结果作为驻村工作队成员评选先进、提拔使用、晋升职级的重要依据。任职期间表现优秀、实绩突出、群众反映良好的,要予以表彰。

第十七条 日常考核情况做为半年评议、年度考核和任期考察组成部分,县选派办、脱贫攻坚督查组、各镇党委督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察重要依据。

第六章 调整和召回

第十八条 驻村期间,不得擅自调整驻村工作队员,因故确实需要调整的,由选派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县委组织部门逐级上报,经市委组织部驻村办审定后,报省委组织部驻村办审批同意备案后,方可调换驻村工作队员。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责由选派单位召回。

(一)违法违纪违规,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不服从管理,不认真履行职责,扶贫成效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年度内各级督导检查发现3次无故不在岗,或通过查看考勤记录、民情日记、走访干部群众等发现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半年在村工作时间低于规定天数的;派出单位、县、乡镇、村党员干部反映驻村时间不达标的。

(四)所驻村干部群众意见大,群众评议满意率低于70%的;因个人原因,侵犯群众利益,被有关部门发现或群众举报,经调查属实的。

(五)凡召回的驻村工作队员,记入个人干部管理档案。

第七章 待遇保障

第二十条 驻村工作队成员驻村任职期间,原人事关系、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正常职务晋升、调资和职称评定。

第二十一条 派出单位每年按照规定为驻村干部办理任职期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生活补贴可参照驻村第一书记标准发放。每月报销四次往返的路费。

第八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二条 驻村工作队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做到五不准:不准向基层提不合理要求,不准接受公款吃请,不准在乡镇、村报销个人费用,不准接受群众礼金、礼品,不准利用项目资金谋取私利。

第九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驻村办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发布人:新安党建

版权所有:中共洛阳市新安县县委组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