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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问答5】如何理解报考公务员需要具备的条件?

[ 发布时间:2020/9/17 10:28:58 ]  [ 浏览:次 ]


公务员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公务员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7项条件是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包括学历、专业、经历等,公务员法授权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规定。

设置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应当与职位职责和履职需要密切相关。报考行政机关中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等职位的,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得设置性别、民族等方面的资格条件。公务员法还对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进行了限定,规定报考者存在下列5种情形之一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修订后的公务员法将“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和“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列为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主要目的是加强对新录用人员的政治把关,促进机关政务诚信建设,防止政治素质、道德品行等不合格的人员进入公务员队伍,确保公务员队伍的先进性、纯洁性。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也规定了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相关限制性条款,录用相关职位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这些规定。

(文章来源:中国组织人事报)

发布人:新安党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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